| 释义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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