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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房产证
释义
    一、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处罚形式撤销房产证
    房屋登记机构不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撤销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并且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产权证注销流程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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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