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三级医疗事故 |
释义 |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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