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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三级医疗事故的情形为哪些
释义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一、三级医疗事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2、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3、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5、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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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