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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
释义
    【招标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4年4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 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 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出的承包商,委员会两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条 非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进行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其资格预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资格预审计算机辅助信息系统,协助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减少人为因素。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可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提出投标报名条件,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1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但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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