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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
释义
    非法集资的形式不包括具体如下: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非法集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5、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以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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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