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区别如下: 1.概念方面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从主观故意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集资的欠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挥霍、个人私利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4.从造成的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造成集资款项挥霍殆尽,无法偿还,造成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会有实际投资项目等,通常都是可以偿还的,只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