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明确占有比例,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样的话,如果婚前双方没有明确房产比例,法院一般会按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各占一半来处理。 第二,如果是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一般按照按份共有。 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的出资比例较为悬殊,人民法院一般会考虑具体实际出资比例从而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