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财产保全措施?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修订:存款冻结一年,动产查封扣押两年,不动产查封冻结三年;续行保全期限不超过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明确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若起诉失败且保全未到期,可解除保全。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 (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分为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等多种类型。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且该风险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措施等。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权益、证据支持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多种类型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适用条件包括证明存在财产损失风险、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法院将综合考虑当事人权益、证据支持和公平公正原则,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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