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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
释义
    根据相关规定,就可以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是什么做出以下解释:一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不作为主体,能否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能否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农民建房申请的行为是否属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复议被申请人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其构成要件:
    (1)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2)职权要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3)期限要件。行政机关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在本案中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是行政不作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主体首先应是行政机关,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符合行政不作为的形式要件,行政不作为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不报送村民王某建房申请的行为不能视为行政不作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不报送王某建房申请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可知,村民委员会报送建房申请属法律法规授权,是法定职责,在宅基地办理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充当的角色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同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所谓特定行政职权,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行政职权或具体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一种,除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工作外,还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报送建房申请文件即属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一项行政事务。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报送建房申请文件应视为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因此,王某可以针对村民委员会这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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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