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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要求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各给一半
释义
    已满5年的经适房可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补交10%综合地价款;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只可以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政府收购。
    法律分析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拓展延伸
    政府出台新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费用分配方式调整
    根据政府最新发布的政策,针对经济适用房买卖双方的费用分配方式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政策规定,买卖双方在经济适用房交易过程中,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这一调整旨在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平衡性,避免一方过多承担经济负担的情况发生。根据新政策要求,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前应明确费用分配的具体细则,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比例。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促进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购房者和卖方的权益,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语
    根据最新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费用分配方式已调整,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费用,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平衡。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明确费用分配细则,并在购房合同中注明费用比例。这一政策将促进经济适用房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者和卖方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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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