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监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监狱收押罪犯必须遵守一定的工作规程。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①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②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③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④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⑤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2、收监条件 ①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③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满足一定条件的刑事阿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根据规定,被监外执行者依旧有被收监的可能。当然,对罪犯收监执行刑罚必须具备的法定要求,这些条件包括被收监者必须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等的罪犯。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继续监外执行吗 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的,可以继续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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