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国际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
释义 |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一)按工作内容分类,包括: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包含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勘察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货物采购合同(包含各类机械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等);安装合同;装修合同。(二)按承包范围分类,包括:设计—建造合同;EPC/交钥匙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项目管理承包(PMC)合同;CM(配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订立通常采用的程序是什么? 签证合同的核心内容: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 1.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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