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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释义
    

法律主观: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劳动者无法继续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另行派遣。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 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 工伤 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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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