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合的则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被告: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饥中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拦肢乎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简悉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原告: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