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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认定
释义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宅基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的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而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继承要区分下列情况:(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二)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二、已分户但没宅基地怎么办
    已分户但没宅基地、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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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