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履约保证金 的性质主要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区别于担保所规定的保证、 抵押 、 质押 、留置等合同之债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等合同预付款金额,以体现 民法典 规定的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典法》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 债务人 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