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他毒品数量大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