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遭遇房产多重买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救济: 1、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产; 2、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产; 3、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