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5、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7、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