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一般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确定;
 2、既无规定也无约定的,即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或者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时间之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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