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生效时间" |
释义 | 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包括:对话方式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数据电文要约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进入相对人系统时生效。要约有效的条件包括:要约由特定主体作出,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 法律分析 一、一般要约什么时候才生效?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4、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5、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要约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唤起相对人的承诺,并据此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当是特定的主体。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其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事实行为,其符合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可以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二)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成立合同。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合同相对方也没有指定特定的系统,要约生效的时间是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意思表示进入其系统时。相对方收到要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自动失效。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要约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要约人是特定主体、要约明确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被拒绝、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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