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收入应并入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还调整了律师从分成收入中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比例,并取消了直接由律师个人收走的法律顾问费等收入。公告要求律师应提供合法有效凭据扣除费用,对无法提供凭据的费用有相应标准进行扣除。律师行业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仍有待改善。 法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发布公告,明确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此公告。 公告规定,149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称,根据一些律师反映,近十年来物价上涨较快,149号文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建议适当调高限额,因此予以调整。公告同时强调,实行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公告还废止了14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明确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前些年,一些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等收入直接由个人收走,律师事务所对这部分收入无法监控。经过多年的规范,现在律师直接从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的现象基本消除。为此,税务总局修改了相应税收政策。 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了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公告要求,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此外,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其实律师在这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面还是有待商榷的,在法理上面也并不是很说得通,也希望未来能够有所改善。 结语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告对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收入进行了规定,并调整了相关扣除办案支出费用的标准。此外,公告还废止了之前的相关规定,并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费用扣除进行了详细说明。然而,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仍有待商榷,希望未来能够有所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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