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对民营企业并购规定如下: 1、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行政许可; 2、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除构成借壳上市外,全部取消审批; 3、简化了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的情形; 4、完善了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并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