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并购的同类股东该如何保护权益 |
释义 | 在我国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听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规定行使权益的条件;在股东大会投票时,关联方须回避表决;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进行正式评估;董事会须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对并购重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审批;其他保护手段。 一、并购重组是什么意思,企业并购的模式有哪些 并购重组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股。企业并购模式包括: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 二、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是哪些 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目的有: 1、筹集经营资金; 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4、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如下: 1、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增量发行新股应符合法定条件; 3、发行新股须进行审批。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进行公告。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 5、公积金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 6、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区别吗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的是所有者的权利,董事会新式的是管理者的职权。公司法对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基于所有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概括的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是无限的,而董事会的权力是有限的,既可以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给予更宽泛的职权,也可以被限缩为很小的职权范围。当然,股东们还可以通过制定的公司章程来特别解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问题。公司法安排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董事会独立负责公司经营事务,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尤为重要。上市公司的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尤其是股民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但是如果公司出现经营损失,实际上也是购买股票的股民的损失,为了保护这部分股东的利益并排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所以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由董事会经营管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其实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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