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和法医鉴定的区别 |
释义 | 1.出发点不一样,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卫生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主要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2.鉴定的范围不一样。司法鉴定的范围比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要宽得多。3.鉴定的程序不一样。当医院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患者方申请司法鉴定发生冲突时,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应当准许司法鉴定。但关键问题是,进行司法鉴定的也需要有相应的临床医学知识。对于同时存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采信权在法官。 一、医疗纠纷败诉对患者有什么害处 医疗纠纷败诉,则该患者提出的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被告就需要承担原告提出的请求。如果是原告就得不到赔偿。 医疗纠纷十大败诉原因: 1、不去复印、封存病历而贸然向法院起诉; 2、只复印病历而不对病历进行封存; 3、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患方,未作尸检而起诉; 4、认为只要存在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就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患者; 5、凭感觉或直觉认为医院有过错,,不请专业人士分析,不明白医院的过错所在和了解相关医学依据就直接起诉的患者; 6、认为律师只要有医学背景或知识,而不问该律师是否具有临床经验、多长时间临床经验就能胜任专业诉讼的患者; 7、多次就赔偿问题找医院谈判,而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的患者; 8、听了专业人士或律师分析,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认为自己可以独立胜任诉讼的患者; 9、自己或代理人均没有专业医学知识,就贸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或过错司法鉴定的患者; 10、听信个别所谓法律界人士的建议,在不了解医院过错和该过错的准确医学、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患方仅仅寄希望于鉴定机构的公平、公正,希望鉴定机构能鉴别出所有医方过错、从而得出有利患方的鉴定结论。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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