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级纪委向县纪委报告工作,坚持以日常报告为主、专题报告为辅、纪律审查内容报告为重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下级纪委向县纪委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下级纪委向县纪委报告工作,坚持以日常报告为主、专题报告为辅、纪律审查内容报告为重的原则。 第四条 报告方式: (一)定期报告。下级纪委每半年向县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上半年工作情况在7月上旬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在下年1月底前报告。信访举报、纪律审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情况,按各相关室要求定期报告。 (二)专题报告。重大活动部署、问题线索处置和重要案件查处、重要情况反映和下级纪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内容,下级纪委向县纪委作书面专题报告。 (三)即时报告。重要案情、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特别重要的事项,下级纪委来不及进行书面报告的,第一时间可先向县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作口头汇报,随后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四)约谈报告。县纪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约谈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同志、工作人员,听取有关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