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是否有限制? |
释义 |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对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是: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如果票据出票人的行为有效,但票据持有人的背书转让无效,转让后的人有追索权吗? 在使用票据的过程中,我们会经常涉及到票据的背书转让。一般情况下,背书转让是指,为了达到转让票据权利目的的背书行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那么,需要背书并交付票据。因此,为了转让票据权利,当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录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旦成立,就会产生法律效力、移转的效力、证明效力和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法律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是否有法律效力 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3、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如果票据出票人的行为有效,但票据持有人的背书转让无效,那么转让后的人是否有追索权? 法律分析:当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有效。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票据出票人的行为有效,但票据持票人的背书转让无效,那么转让后的人有权追索吗? 法律分析:当出票人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后,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有效。票据仍能背书转让,只是原背书人对背书人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本票出票人仅限于银行吗 法律分析: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七十五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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