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通常如下: 1、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应当自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消除: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