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请年休假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
释义 | 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网上求职,应聘进入某电销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签订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陈某酷爱旅游,每年都会与朋友相约进行一次长途旅游。2015年年底,因为需要外出旅游,陈某向公司提出将当年5天年休假一次性休完。公司收到她的请假申请后,告知其:“年底客服业务繁忙,若长期请假,无法安排人员顶班,希望能够将年休假拆分使用或者等年后一并使用。”由于早就预定好行程,陈某在收到公司回复后不以为然,仍旧按原定计划出行。 当陈某休完假回公司上班时,收到了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以其旷工5天为由,按严重违纪解除了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遂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劳动部门经过调查后认为:职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现公司以年底客服业务繁忙为由要求陈某合理安排年休假计划并无不妥。陈某在得知公司不予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无故缺勤已构成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不悖,对陈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由职工享受年休假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年休假的安排权属于职工本人还是用人单位。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随后,人社部又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了细化。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也就是说休还是不休的决定权在于员工。 那么如何休的决定权是否也在员工手里呢?《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属于用人单位,如何休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有最终决定权。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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