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本人意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的明确同意,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年休假,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