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抑郁症患者能否顺利离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限制情况,包括男方在特定时期无法提出离婚、离婚案件撤诉后的冷静期限制、军婚的特殊保护以及夫妻感情未破裂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军人的权益,促使夫妻慎重考虑婚姻问题,避免冲动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以确保公正和人性化处理婚姻纠纷。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调解无效,可以申请离婚。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具体规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如下: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离婚,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我国法律还对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为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垫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离婚申请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不能再起诉。对军婚也有特殊保护,需要征得军人同意。此外,如果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和军人的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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