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行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
释义 | 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诚信履行;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时及时主张免除合同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应遵守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及时对购进货物进行检验;理性审慎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法和效力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签合同后一直不给钱怎么办 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以后不给钱,从法律上讲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若交付财产属于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可以解除合同吗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只是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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