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公证员免职初审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厦门公证员免职初审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二、厦门公证员免职初审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书,或调离公证岗位的文书,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公证员职务的说明,或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1份;(公证机构请在该材料后签上意见并该章); 3、《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原件1份; 4、公证员执业证书原件1份。 三、厦门公证员免职初审办理地点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申报,具体地址有: 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八层6、7号窗口; 湖里区安岭二路106号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6号窗口; 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10号综合窗口; 海沧区滨湖北路9-2号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7号窗口; 同安区凤山路93号同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窗口; 翔安区宋坂一里89号104-106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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