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私房买卖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一、私人二手房过户手续是什么? (1)、买卖双方在已经选择好的中介公司那里进行相关的手续登记,并交纳定金,合同办理是前提基础。 (2)、前面手续办理完毕后,中介公司开始为买家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申请时间比较严格,时间多数为半个月,当然每个地区不一样。最后待银行审批后,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3)、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到产权登记中心那里,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 (4)、中介公司的人带着买卖双方及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地税局出具税务收据。 (5)、然后又回到交易中心,进行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 (6)、在这个等待时间里基本没什么难题困扰,可以顺便了解一些费用,比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时对家具等进行最后查验。 (7)、满20个工作日后(每个地区时间可能不太一样),有专门的人会通知,前往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这个时候,银行那边也会下达通知,买方准备开始供房了。 二、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注意事项 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所以购房者一定不要掉以轻心,下面是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地方: (1)、务必核实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有瑕疵,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房屋,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作为出资等情形。 (2)、需要尽量将房屋价款的给付放在产权过户之后再进行,或可以提存方式办理房屋价款的给付,以尽量降低风险。 (3)、务必了解核实其他诸如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的缴纳和结清情况,以及落实过户等相关手续,以确定是否对以后生活起居带来影响。 当然了,除了上述三个方面,还有很多需要购房者关注的,但不同的人具体情况不同,以上三点相对比较重要,建议购房者多对待购房加以考量。 三、哪类二手房不能买卖 (1)、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2)、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3)、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或者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4、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6)、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7)、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8)、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四、二手房交易的风险防范方法 (一)、确定定金时要明确议价期限。下定金时要明确中介公司向卖方进行议价的期限,保证议价不成时及时能拿回款项。 (二)、签约前实地调查。签约前,买方应作些调查,首先到房屋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相邻关系、物业维修资金和物业收费等情况。 (三)、查证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等,以确保卖方具有合法资格。 (四)、保留交易收据。房款支付后,应由卖方出具收据。 (五)、先验房,再收房。买方接收房屋时,应根据合同验收设施设备的移交情况。在过户前,尽量避免装修房屋,以防过户后发生纠纷使买卖复杂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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