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青岛公积金提取一、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提取材料(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