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法修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内容:(一)第二条增加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作为本条规定的第二款。该条仅定义了“农村土地”的概念,对本法的整体调整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加以定义,逻辑上不够严密,也不利于本法其他条文的进一步展开。所以,建议参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定义,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及其他民事主体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合同的规定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二)第十七条增加一项关于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承包方的义务,但未明确“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由于《土地承包法》没有对承包方弃耕抛荒的规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抛荒现象无法处理和限制。据此,建议在《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这样就能使《土地承包法》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致,承包合同中也就能依法约定“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连续弃耕抛荒两年的,由发包方收回该抛荒的耕地”的义务。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不得将土地弃耕抛荒;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该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一些农民虽然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但由于设区市范围的扩大,有些农民没有享受到城镇社会保障,却被要求交回承包土地。这些农民既失去了土地,又没有保障,难以生存。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的一项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可否收回,应主要依据承包方全家是否享受城镇社会保障,而不是依据是否迁入设区的市和是否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四)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该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该法第五条赋予广大农民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资格,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共同共有的土地,在进行承包时是按当时家庭成员的多寡来获取承包地的多寡,一旦承包就是30年(耕地)不变,发包方依法不得在承包期内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本集体没有预留机动地和依法开垦耕地,也没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则该集体经济组织中新增人口在承包期内就无地承包耕种,不能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获得任何利益。《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农民具有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终目的是使农民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土地,从而保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是,由于规定在承包期内除极特殊情况外不能调整承包地,一旦有农民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要求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而不能实现,将会产生矛盾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建议将承包期内的土地调整纳入村民自治的范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期内,需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多久 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土地承包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也就是说本法之前没有法律来规范土地承包,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承包法的母法,可以适用,其它的就是一些国家政策。 河北省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是什么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制止损毁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闲置、荒芜土地的行为;(三)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组织承包方依法纳税、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四)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五)保障承包方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不得随意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六)依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二)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保证所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四)土地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重大改造,使生产能力显著提高,承包期满后不再继续承包的,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六)遵守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毁、破坏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或者闲置、荒芜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七)依法缴纳税金、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定土地承包方案;(二)土地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发包方根据批准的土地承包方案实施土地发包;(四)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营造林地和进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适当延长。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集体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集体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是怎样的,我国集体土地承包法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主要分为五章,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原则、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些什么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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