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第50条第二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刑诉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除非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后证明确实存在或者能够认定其真实性并有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在侦查阶段或审判过程中使用的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这些证据不能被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除非可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50条第二款:“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除非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后证明确实存在或者能够认定其真实性并有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8条:“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当贯彻法律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定罪、宣告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审判长组织合议庭进行调查、询问、辩论和裁判,经过全体合议员讨论决定。” 以上是本次刑诉法第50条第二款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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