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次债务人所提之异议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吗 |
释义 | 对次债务人所提之异议一般不应当进行立案审查,以不审查为原则,立案审查为例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理应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我国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必须确定,并且必须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 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或者可能的损害后果。 四、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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