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损害赔偿营养费是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 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响进食;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