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使用过。(3)借款人的家庭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如果是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则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的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市、区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全部工程款的30%。(6)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7)若借款申请人无法直接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的,应提供阶段性担保。 法律客观: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