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土地抵押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 2、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 3、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 7、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一、襄阳新城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比如,我们常见的押证押车贷款就属于质押贷款,而押证不押车贷款就属于抵押贷款; 2、标的物不同: (1)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2)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1)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2)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1)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2)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大多是直接变卖; 6、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一、实现质押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二、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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