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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谁批准
释义
法律主观: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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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 6: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