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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确定专利权无效。但是专利权无效,必须是由相关的委员会来进行确定。宣告无效之后将意味着专利权自始就不存在,但是以前所签订的合同不会因此具有溯及力。
    一、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的具体类型包括哪些?
    (一)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二)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三)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四)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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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4: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