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意见书的写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意见书的写法是什么? XXXX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XX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事实方面: XXXXXXXXXXXXXXXXXX 2、证据方面: XXXXXXXXXXXXXXXXX 3、适用法律方面: XXXXXXXXXXXXXXXX 4、起诉量刑方面: XXXXXXXXXXXXXXXXXX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毕竟律师也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接触到案子的卷宗,所以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必须要向检察院递交量刑意见书的,如果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去写量刑意见书,但量刑意见的写法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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