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高管轻率决策需承担法律责任 |
释义 | 这次国土局的举措,对拍地企业有心态调控的作用。大龙事件告诉我们,在土地拍卖时,国企不能随意举手,要三思而后行,轻率举动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当事企业领导也会有渎职的嫌疑。 针对这次国土局的处理是否过轻的问题,陈旭认为,大龙公司逾期未签订顺义天竺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竞得后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国土局此次对大龙的处理时按照事先的约定来进行的,那么就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 针对外界热议的大龙地产高层涉嫌触犯公司法的问题,陈旭指出,大龙地产作为上市企业,在做出如此重大动作时,决策层擅自利用大股东的话语权,该披露的信息不披露,该走董事会的程序不走,出了问题后,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上市企业高管的轻率决策,在法律上面临三个问题: 1、对股东和股民如何交代。上市企业有重大动作时,要考虑对股民、股东利益的影响。如果由于决策层处理不当,造成公司股民损失,那么决策层有义务承担责任。 2、不按照正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处理重大事项,不合法的决策程序,会造成公司内部的风险。 3、如何面对证监会、证监局的监管。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有没有虚假披露、隐瞒披露,有没有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这些都是需要被证监会和证监局监管的问题。 一、保荐人职责是什么? 保荐人在有效保荐期限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挂牌企业符合本所要求条件,并在挂牌企业挂牌交易后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该条件向企业董事会提供意见; (二)在挂牌企业申请股权首次挂牌交易时,协助挂牌企业处理股权挂牌交易事宜,确认所有挂牌交易申报文件符合本规则,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交易保荐书》; (三)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复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所规则的咨询; (四)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核对挂牌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 (五)及时回复本所的质询; (六)辅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履行股权挂牌交易需履行的义务; (七)协助挂牌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挂牌企业治理结构。 (八)确保有足够和合适的人员专门从事保荐业务;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责任。 整个繁复上市过程的统筹者和领导者,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专业财务意见,助其处理上市各项事务;同时担当拟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各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确保拟上市公司适合上市,其重要资料已在招股文件中全面及准确地披露,及拟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明白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等。其功能还包括设计股票推销策略,组织承销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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