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摘要: 一审审理: 二审审理: 全圣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全圣公司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主张,对全圣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全圣公司作为ZM-01型探测器的技术开发者及软件著作权所有者,对该技术享有全部法律权利,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人的使用均为非法。梁好臣作为全圣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ZM-01探测器技术告知长峰公司,并由长峰公司进行生产与销售,构成侵权。梁好臣将本属于全圣公司向中兴公司销售ZM-01型探测器的商业机会转由长峰公司实施,源于梁好臣当时对全圣公司的实际管理权。此外,ZM-01型探测器技术有一个研发、改进、申请、登记的过程,所以不能以专利登记公告之日确定技术是否存在,梁好臣的私自转让行为恰发生在技术登记和公告未完成之时。长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自主研发ZM-01型探测器,故对于与全圣公司同一型号、同一功能技术产品的使用,应认定是梁好臣私自允许长峰公司使用。长峰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梁好臣同时担任全圣公司经理,合同标的与全圣公司经营活动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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