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遗产继承在哪里公证 遗产继承是否经过公证程序,要看立遗嘱的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立遗嘱的人有清楚的意思表示,有足够的在场人可以证明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被继承的财产很清楚,继承人之间也没有矛盾,就没有公证的必要。公证过的遗嘱只是具有直接执行的效力。 二、申请办理 遗产继承公证 的注意事项 (一)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 遗赠扶养协议 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五)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七)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三、遗产继承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指继承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所有财产所有权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律更进一步明确了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遗产继承就算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只要能证明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在哪里公证也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继承 ; (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 (四) 财产分割 ; (五)招标 投标 、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 收养 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公司章程 ;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