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954年至1979年,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法律客观: 《 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 社会保险 ,协调 劳动关系 ,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