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并且需附:1.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院等级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6.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